发布时间:2013-01-31 | 浏览:10053 | 当前网址:/show_38.html | 【打印】
许可依据: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》(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80号令)
申请条件: 一、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1.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,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;
2.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,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;
3.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,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。
二、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1.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,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;
2.已获得生产许可证;
3.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,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。
申请材料: 1、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》
原件3份(其中一方为外省企业的提交4份) 申报代表填写 盖章
2、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
原件 3份(其中一方为外省企业的提交4份) 申报代表从第三方机构获得
3、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
复印件 3份(其中一方为外省企业的提交4份) 原件核对
4、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,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
复印件 3份(其中一方为外省企业的提交4份)申报代表从第三方机构获得
5、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
复印件或原件 3份(其中一方为外省企业的提交4份)
办理流程: 开始->受理->审批->备案->结束
过程图释: 无
办理期限: 5(工作日)
时限说明: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、招标、拍卖、检验、检测、检疫、鉴定和专家评审、现场核查、补件、上报(转报)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。
收费标准及依据: 不收费
受理部门: 食品生产监管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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